00后的他专挑餐厅下手 结伙盗窃海口多家饭店获刑1年半
原标题:00后的他专挑餐厅下手 结伙盗窃海口多家饭店获刑1年半
2000年出生的男子黄某伙同他人,专挑餐厅无人之际进店盗取财物,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近日,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2017年12月21日凌晨,黄某、陈某(分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至国贸路百度烤肉店时发现店内无人,随即从门店玻璃门缝钻进店内,两人将收银处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约1300元,后将盗窃财物分赃并花销完。随后两人又撬开富成大厦一家“木桶鱼”餐厅的玻璃门,盗走收银台内现金7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黄某、陈某乘坐摩的在龙华区金盘路金盘夜市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经过金盘广场时看见“回家吃饭”饭店,遂下车决定对该饭店实施盗窃。
两人从楼梯上到二楼,发现饭店内无人看守,遂从玻璃门缝钻进饭店。因“回家吃饭”与“我爱湘”饭店两家饭店相连,遂对“回家吃饭”饭店及“我爱湘”饭店实施盗窃。两人在“回家吃饭”饭店的保险柜、收银台及“我爱湘”饭店收银台处盗窃了现金10000元及芙蓉王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两人在现场找了一个蓝色布袋装好盗窃的财物后逃离现场。
屡次盗窃得手的黄某和陈某没有收手,而是在今年4月10日6时许,,再次实施盗窃,两人爬进龙华区某餐厅将730元现金盗走。
2019年4月11日22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拦海村一出租屋内将黄某、陈某抓获。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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