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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5年3月)

移动版    时间:2015-03-1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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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药(000566)公告正文

    海南海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5年3月) 公告日期 2015-03-07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
    参加,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自担风
    险。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确定。
        (二)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原则上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合计不超过        200   人。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
    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融资担保,融资资金通过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汇添富-海南海药-成长共享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汇海 1 号资管计划”)进行筹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主要包括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及其他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取得(不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认购)。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7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缴纳认
    购资金,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
    额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
    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权利。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
    认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汇海 1 号资管计划中的次级份额。汇海
    1 号资管计划份额上限为 2 亿份,按照 1.8: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汇海 1 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海南海药股票。公司控股股东深圳
    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为汇海 1 号资管计划中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与汇海 1
    号资管计划次级份额本金回收提供担保。
        第五条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其拟认购份额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持有人申报认购。其他持有人申报份额如
    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
    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2
    以延长。
        (二)锁定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汇海 1 号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不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认购)所获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
    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
    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
    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四)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
        (五)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
    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六)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七)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
    议其他职权。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
    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三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会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
    交。
        4、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需要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公司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5)出现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5、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 1 元份额具有 1 票表决

                                          4
    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
    约定需 2/3 以上(不含)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持有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5 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一)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
    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
    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
    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 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
    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
    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二)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
    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



                                         5
    人情况。持有人每 1 元出资为 1 计划份额,每 1 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 2 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
    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
    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
    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以及《员工
    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在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

                                            6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一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
    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五日内,召
    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7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
    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
    (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已全部变现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申请退出、用于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
    终止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按照自筹资金原始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按照持有人原始投资金额向持有人支付转让
    款:



                                         8
        (1)持有人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
    一致不再续签。
        (2)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持有人被公司或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或子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
    情形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
    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6、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7、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9
           8、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
    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依持有
    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
    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
    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按照持有人原始投资金额向持有人支付转让款;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遵循本计划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
    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表决权,员工持股计划放弃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所
    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
    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
    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和托
    管费等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
    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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