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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文件)海南省琼

移动版    时间:2015-03-12 15:54

 

海府〔201414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场: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4311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海南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省级专项(含省直接举借债券)、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投向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应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旅游、农林、工科信、财政、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公安、民政、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审计、监察、水务、城管、房管、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计划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琼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制定,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镇(场)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动态提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建设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汇总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规定上报审定。

第十条 经审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及工作要求等。

国家或省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列入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从咨询服务企业名库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施工图、预算等,指导建设单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镇(场)为咨询单位(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经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施工图及预算文本进行审批,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三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咨询服务企业名库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镇(场)等,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一)总投资200万元(含)-3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同时交由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核一致通过后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规模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依法进行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镇(场)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项目概算投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为依据,进行限额设计。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机构)评审,同时交由市项目管理中心审核一致通过后审批。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成果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形式、方式、范围。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需委托代理招投标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从招投标代理企业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项目招标文件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其负责实施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完成后,必须将招标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

(一)500万元(含)以上的省政府投资的县道(含县际)及所有新建或改建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政府投资的其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二)1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三)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全部城市垃圾处理项目;

(四)1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其他水务建设项目以及全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五)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资金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切实负起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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