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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

移动版    时间:2015-03-12 16:01

文    号:琼府〔2011〕52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8月08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已经五届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为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5号),针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技术服务业等8个产业,制定本政策:

    一、 土地政策

    (一)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产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省内易地占补。

    (二)对产业项目实行“以项目带土地”的优惠政策。属于经营性产业用地,采取招标出让的,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属于直接为项目配套的科研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核准的科研实际用地面积予以划拨。未经省政府批准,上述2类土地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三)对于产业项目启动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人民币,下同),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亩及以上(按产业、生活用地总量计算,下同)或年均从业人数80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产业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供给生活配套用地。具体配套面积,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视项目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企业从业人数等情况拟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

    (五)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由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可按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产业园区内的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二、园区扶持政策

    (七)积极支持和推动由政府主导建设、开发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容扩区,在海口、三亚及周边市县建设3至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集约用地。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资金以所在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三、财税政策

    (九)项目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按出让或租赁两种用地方式,产业部分可对照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或每年一定比例的租金奖励(见附表)。省、市县两级财政按收入分成比例分担。

    (十)对项目厂房原工艺要求为单层建筑,经优化设计改为两层以上的,可参照每层所用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实行财政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厂房占用土地的纯收益部分。

    (十一)对达到第3条所列标准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业,可给予生活配套建设一次性奖励。奖励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最高奖励额度为项目落户地同类土地市场平均交易价的50%。

    (十二)鼓励世界五百强、国内五百强,技术领先、产品获国家级名牌(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本省。对投产后3年内全口径年税收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金奖励。厂房、员工宿舍给予地区最低租金优惠。

    (十三)对年均从业人员300至500人(不含500人)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对500人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20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优先用于企业与本省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培训项目。

    (十四)对在本省税收增长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为期5年的奖励。自2011年开始,对当年实缴入库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的企业,地方分享增量部分,当年扶持奖励30%。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十五)对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货物出口退税范围的,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十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企业承担国家级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如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任务,或研发项目填补国家空白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按照获得国家项目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额度为3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以及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

    (十八)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完成产学研联盟高新技术转化成果,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九)对企业或个人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

    (二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同一企业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单项产品、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认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办法》执行。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 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提供3年期每年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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