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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海市校车使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文件)海南省琼

移动版    时间:2015-03-12 16:12

 

关于印发琼海市校车使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校车使用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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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校车使用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用校车使用许可遵循便于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校车由市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校车使用者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领取校车标牌后,才能提供校车服务。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六条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申请人”)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主体,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琼海市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校车许可申请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还需要提供行政资质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校车查验记录表;

(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七)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八)机动车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校车运行方案;

(十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校车所有者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十三)校车服务提供者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还应当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供有关部门审查时与复印件核对。

第七条  业务办理、审批、许可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申请许可时,需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连同材料正本提交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审批表》上填写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和材料复印件分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查验车辆,对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证明、凭证进行查验,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审批表》上填写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回复。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行驶路线、路况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道路旅客运输或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在《审批表》上填写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回复。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请人接到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校车标牌业务。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上签注车辆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完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校车通行安全隐患。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和停靠站点标牌。

(八)申请人于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及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报审批的市人民政府和审查的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各一份,校车所有人执一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琼海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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