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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

移动版    时间:2015-03-12 16:17

 

海府办[2010]91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场,各有关单位:

《琼海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十三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琼海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省医改办关于印发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琼医改办[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市21所卫生院、4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南俸农场医院、东太农场医院、东平农场医院、东升农场医院、东红农村医院、彬村山华侨农场中心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三、方法和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0年6月 13日至8月30 日)

  市卫生局在全系统内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相关政策,让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务工作者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自觉执行政策。

  由市卫生局牵头举办基层医疗机构院长、业务院长、药房管理人员政策培训班;举办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药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举办医疗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班,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培训和推广使用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指导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就地盘点,彻底摸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库房的底子,按规定登记造册并报相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次未盘入的库存药品一律不予认可,不得直接销售。筹备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价格政策销售药品;从2010年9月1日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此前已采购库存的基本药物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药价(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实的价格)一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市卫生局组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参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现场签订框架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 9月 1日开始)

  从2010年9月1日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定的药物,并争取在2010年12月底前用药比例不得低于70%。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目录药品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10%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认真制订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的收入整体水平不降低;逐步完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申报增补阶段

  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后,各基层医疗机构如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必须出具申报请示,逐级申报,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具体品种后进行网上采购,一并纳入零差率销售范畴。在批准前,必须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要有专人管理,一把手负总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实行统一配送。

  (三)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由于目前我市各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以药养医”的现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将大幅减少。财政从2010年9月1日起对每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四)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考核方案,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工绩效考核方案,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五)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市卫生局在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基本药物纳入“三大”医保报销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五、工作要求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今年关键在于开好局、起好步。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确保人民群众切实受益。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基本药物制度深入民心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面向群众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真正成为病人就诊首选药物,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责任,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适时调整合作医疗政策,将基本药品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使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个百分点;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督促配送企业将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结付货款;要建立公示告知制度,在医院内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管;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新路子,逐步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市财政局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发挥保障作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制度,保证资金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省的政策实施基层卫生院工资绩效管理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整体收入不降低,能够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市编委办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同等次和类型特点,结合病床数量、服务人口等按比例核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标准、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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