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补
海府办[2010]90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药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场,各有关单位:
《琼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补偿方案》已经十三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琼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补偿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市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规范药品加成补偿标准,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社〔2010〕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弥补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品实行零差率减少的收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率,争取在2010年底实现70%的工作目标。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适用范围
从2010年9月1日起,凡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列入补偿范围。
三、补偿办法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予以补助:一是按当年零差率销售额的15%,对实行零差率销售所减少的加成收入予以补助。资金年初预拨,年终据实结算。2010年补助资金将在10月底前按2007年—2009年或2010年1-6月平均药品成本的50%进行预拨,以后年度按照上年度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额的15%拨付。二是按2007年—2009年或2010年1-6月平均药品成本的10%设立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组成专项绩效考核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然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领导,逐步加大国家基本药物比率。同时,要建立公示告知制度,在医院内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督。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于每年的1月15日前要将上一年度的国基药实际销售额上报市医改办公室。
主题词:卫生 药品 补偿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各医疗卫生机构。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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