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琼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文件)海
QSF-2013-040012
海府[2013]64号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用地补交地价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增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办法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一)除本条第(三)项情况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计收标准为:以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二)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新批准容积率减去基准容积率后乘以用地面积。
(三)《琼海市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中没有楼面地价体系的土地增加容积率的,按不同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差价计收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基准容积率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属于政府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批准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同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首次批准确定容积率的,按现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新批准容积率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最后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为新批准容积率。
(三)本办法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已同意调整的容积率为新批准容积率。
(四)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方案变更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批准变更设计确定的容积率为新批准容积率。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楼面地价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况按市人民政府已确定标准的上限为楼面地价。
(二)属于第七条第(三)、(四)项情况,建设单位申请设计变更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的时间评估,确定楼面地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方案变更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市政府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通知书》,并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税务部门申请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税费。
(三)建设单位持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缴款凭证等相关手续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通知书》后,在3个月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审核。
本办法实施前批准建设的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前应函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该项目用地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审查,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中,由于施工或测量误差造成增加建筑面积且误差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含2%)以内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交误差面积增加容积率地价款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
超出误差比例面积范围的,按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和国有划拨用地,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不收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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