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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09:33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信访局贯彻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信〔20142号)及《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144号)的规定,为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疑难积案的处理,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成立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符传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李  德(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常设成员:市法制办负责人   

            市信访局负责人

          市农林局负责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市司法局负责人

  市监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市物价局负责人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

临时成员: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临时成员。

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承担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市复查复核委员会职责。

1.代表市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负责全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2.指定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3.研究、制订有关复查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书面申请。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或委托信访事项对口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代为复查复核。

3.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通知、意见书的制定与报送。

4.承办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5.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工作程序

(一)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程序或是否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的范围。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市复查复核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原处理机关)下达答辩通知书,再根据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调查情况,综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意见,再制作《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三)对需要委托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下达复查复核工作通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综合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意见,再制作《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四)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复核意见书报送省信访局;同时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人民团体,省驻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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