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3年税收政策解读(第五期)(政策解读)
琼海地税办发〔2013〕66号
为了减轻我省餐饮业税费负担,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2013年7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13〕117号),为规范文件执行,现对文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解读如下,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文件涉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我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项税费按个案处理,对确实有困难的餐饮企业,由企业申请,按规定经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或缓缴。 二、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降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为8-25%,最低标准为8%。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自2013年7月1日起,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对餐饮业企业应税所得率将至国家最低标准,从15%调整为8%。 (二)小型微利餐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对小型微利餐饮企业的规定与财税〔2011〕117号的文件规定一致。 (三)核定餐饮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按照以上规定,如餐饮企业经营多业的,要看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来确认是否按餐饮业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降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宿和餐饮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现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将餐饮业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降低了餐饮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 (二)核定餐饮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标准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款征收率表中说明项规定,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征收率。因此,对经营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同时经营多业的,以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来确认是否属于餐饮业,如为非餐饮业,该个体工商户因此不能享受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涉及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因此,对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规定对餐饮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须报省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因此,对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规定对餐饮业房产税减免的,须报省政府审批。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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