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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09:51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后,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办理。

按照简化办事程序、窗口充分授权的原则,采取“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站式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组建行政审批办公室

凡是有审批项目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政府直属单位,都要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原单位挂牌办公)

行政审批工作任务较小的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相关股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由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行政审批办公室所需人员编制在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行政审批任务繁重的,单独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和相关项目收费职能全部移交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时,对原股室承担的工作职能进行调整,由过去侧重行政审批转变到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上来。

(二)择优选配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

定编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即是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办事人员。

各部门在选配行政审批人员过程中,要引入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的用人机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形象好的工作人员,充实到行政审批办公室。把部门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场所,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确保行政审批的质量。

(三)部门行政首长对“首席代表”依法委托授权,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各部门行政首长对“首席代表”签发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委托书,“首席代表”对即时办理件、承诺办理件具有窗口现场许可审批权,为提高许可审批事项的部门窗口现场办结率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各部门凡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废止。

“首席代表”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派出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在窗口工作时间2年后方可轮换。

(四)建立健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市监察局要完善市政务大厅举报受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行政审批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实行重点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廉洁高效。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和人员组成方案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工作量,制定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配备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方案,并填写《行政审批办公室人员信息表》(附件1)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于329日前将方案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确定部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机构、“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名单

10日前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对各部门的窗口分配工作。

(三)做好“首席代表”委托授权、审批印章检查备案工作

市属各有关部门于420日前将审批印章、“首席代表”委托授权书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检查备案。

(四)跟踪检查指导

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对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

现问题并解决。

  五、组织领导

待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专项工作结束后,工作领导小组自行解散,不再另行发文。

                                    201332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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