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调整的通知(公告)海南省琼海市政府门户网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09:55
琼海地税社保征发[2009]09号 签发人:庄光群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琼人劳保(2009)122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09年7月1 日起对我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一、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22元的60%,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093.2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5466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22元,缴费比例20%;缴费基数有困难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缴费基数为1275.4元,缴费比例20%。
三、以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规定在当年6月份进行调整,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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