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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09:57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开展地名清理整顿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琼海市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地名及标志,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解决当前地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2年12月前完成地名清理整顿工作。为确保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等法规、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顿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健全和完善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程序,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

二、工作目标

依照国家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清理规范各类非标准地名(各类未经政府批准的地名、在地名标志设置和广告宣传中不正确使用的地名);清理纠正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完善城乡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城镇地名文化品位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工作时间和步骤
       (一)清查摸底,制定整改措施(2012年8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类非标准地名;
      2.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
      3.生活居住区、建筑物、旅游景点、交通导向牌(指示牌)等,利用单一语种文字拼写地名或地名通名的违章标志;
     4.丢失、破损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二)集中整改(2012年9月1日至11月20日)

      2.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擅自命名的各类地名进行审核。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按规定程序完善命名审批手续,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纠正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手续。(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等相关规定的各类违章标志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纠正。(牵头单位:琼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4.清理纠正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各种地名相关标志,如:不按标准地名制作的各种宣传广告、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小区标志及各类指向(引向)牌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5.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监督门牌号码的使用,清理不规范门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三)检查验收(2012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1.各部门组织自查,并于2012年11月25日前将本单位的自查报告送市民政局地名办;对检查不符合标准且执意不改或未能按时纠正的,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依规责令整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市民政局根据各部门整改进度情况,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地名管理职责分工,在摸清本部门管辖内地名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把地名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提升我市形象的重要内容抓细抓实;充分发挥市民政局的协调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形成相关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地名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并为今后地名管理创建一个高效长久的管理机制。
     (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名知识、地名法规宣传教育,为地名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府办121号附件:琼海市地名管理责任单位工作职责一览表.doc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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