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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琼海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0:02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现将《琼海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09年2月5日至2009年3月5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法制办公室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琼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琼海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全民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琼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的控制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机构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1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
鼠疫疫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鼠疫控制的重大决策。成员单位主要由卫生局、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爱卫办、公安局、商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畜牧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水务局、旅游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事侨务办、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技术指导组、应急处置流调队和应急处置消杀队,其成员主要由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的分管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职责主要是负责日常的监测工作,在处理鼠疫突发事件时做好技术指导、咨询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传染源、保护易感人群,并进行现场可疑物的采样送检,按时完成个案调查资料和接触者资料登记,完成调查报告。同时,按鼠疫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好传染源、疫源地的消毒及病害生物的消杀等工作。
2.1.2 镇级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
鼠疫发生后,发生地所在的镇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镇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镇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市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订、修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各镇卫生院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镇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3.鼠疫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监测
各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鼠疫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监测技术指导,并具体落实相应的监测计划。
3.2定义及确定
3.2.1动物间鼠疫疫情
3.2.1.1指在琼海市行政区域内,从动物或其媒介昆虫中分离培养出鼠疫杆菌,或鼠疫监测中检出动物阳性血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判定标准(GB 16883~1997)。
3.2.1.2动物间鼠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3.2.2首例病例的诊断和确认
3.2.2.1鼠疫病例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 16883~1997)判定。
3.2.2.2市卫生局在接到各镇首例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判。
3.2.2.3各镇首例病人必须报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确认;市首例病人必须报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确认。
3.2.2.4各镇非首例病人的诊断,由市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
3.3预警与预报
3.3.1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3.3.1.1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10%,或黄胸鼠密度=5%、鼠体印鼠客蚤指数=2.0;
3.3.1.2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3.3.1.3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地区;
3.3.1.4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3.3.1.5市卫生局认为需要提出预警的其它情形;
3.3.2预报:市卫生局根据以上情况,提出预报。
3.4分级
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级别等建议。
根据鼠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鼠疫控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的启动
鼠疫预警预报发布后或鼠疫疫情发生后,各镇政府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预防、控制的各项紧急措施。
4.1.1接到发生鼠疫疫情报告后,市疾控中心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市卫生局要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确认结果和事态发展状况,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4.1.2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市卫生局作出是否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预警级别的建议。
4.1.3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市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鼠疫控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4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鼠疫控制的处理。
4.2鼠疫控制的分级反应
4.2.1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
4.2.1.1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疫情威胁程序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4.2.2一般(IV级) 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4.2.2.1市政府立即成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
4.2.2.2发生鼠间鼠疫时应严密监测宿主动物密度和媒介蚤指数,扩大监测范围,延长监测时间,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上报市卫生局。并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灭蚤、灭鼠、再灭蚤等疫区处理。
4.2.2.3鼠间鼠疫发生后,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4.2.3较重(Ⅲ级) 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4.2.3.1市政府立即成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
4.2.3.2市卫生局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我市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省卫生厅。
4.2.3.3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4.2.3.4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4.2.3.5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对疫区实施交通封锁。发生鼠间鼠疫疫区一般可不实施疫区封锁,但应限制生产、生活活动,停止集会、集市和文体活动等有大量人群集中或移动的活动,接触者限制外出。
4.2.3.6市政府根据疫情向省政府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4.2.4严重(Ⅱ级) 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4.2.4.1严重(Ⅱ级) 鼠疫疫情,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市政府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和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局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5特别严重(Ⅰ级) 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4.2.5.1特别严重(Ⅰ级) 鼠疫疫情发生后,在严重(Ⅱ级) 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市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厅和省政府报告,请求省卫生厅给予人员和技术支持。市政府在省政府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各镇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6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地区的响应
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地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2.6.1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2.6.2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2.6.3开展重点动物、人群、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4.2.6.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2.6.5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
4.3结束反应
4.3.1一般(IV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由市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4.3.2较重(Ⅲ级) 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末例腺鼠疫病人治愈出院9天后无新病例发生,由市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4.3.3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末例鼠疫病例治愈或死亡经终末消毒,9天后无新病例出现,市政府经报省政府,由省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讨论,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严重(Ⅱ级)鼠疫疫情经报省政府批准;特别严重(Ⅰ级)鼠疫疫情经报省政府,再由省政府报中央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5.信息发布
5.1信息收集
鼠疫疫情信息和相关监测信息,由市疾控中心收集、分析,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及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市卫生局要及时向毗邻地市卫生局通报疫情。
5.2发布
市卫生局可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的鼠疫疫情。
6.有关部门职责
6.1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职责
市卫生局:
1、组织防疫医疗队。调集临床、流行病、媒介生物控制、检验及消毒、杀虫灭鼠等专业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隔离治疗鼠疫患者。在城市或人口稠密的下风、下水向,临时设立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对已经发现的鼠疫患者全部收容住院,隔离抢救治疗,全面控制鼠疫传染源。
3、隔离检诊鼠疫密切接触者,对鼠疫患者的家属实施就地隔离检诊,对密切接触者每日常规检诊,给予预防服药。密切接触者中一旦发现鼠疫患者立即送临时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治疗。
4、确定疫区隔离圈。迅速提出鼠疫区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范围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鼠疫隔离封锁等措施。
5、切断鼠疫传播途径。必要时提出疫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群众聚集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和感染过程、传播关系、病死情况、鼠疫密切接触者的数量、行踪和涉及的范围等,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7、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被患者咳痰、排泄物等污染的地方进行消毒。及时对鼠疫患者停留的场所以及鼠、蚤隐蔽的场所进行环境卫生处理。负责鼠疫疫区农户灭鼠、灭蚤工作。
8、加强人群预防。对重点人群预防服药,在鼠疫流行控制后、解除疫区隔离前,对疫区人群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
9、对鼠疫患者尸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焚烧或深埋处理。
10、发动群众建立疫情报告网,做好疫区内群众的检诊检疫工作。
11、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鼠疫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12、紧急培训疫区内外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建立疫区处理预备队。
13、储备必要的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和器械,做好鼠疫诊断、治疗和疫情控制等各项准备。
宣传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保健意识。
市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局保障鼠疫控制应急资金,会同市民政局做好农村、城镇社会救济金费的发放工作。
市爱卫办: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灭鼠、灭蚤及消杀活动。
市公安局:协助作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商务局: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活需要,并对调运物资作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对社会进行有组织的鼠疫防治宣传。
市交通局:组织交通运输单位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在发生疫情的情况下,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市农业局、畜牧局:负责作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鼠疫疫区农田灭鼠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鼠疫控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工商局:对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市科技与信息产业局:提供和支持鼠疫疫区处理所需资料、技术和科研项目。
检验检疫部门: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通信部门: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和应急通信。
涉外部门:外事、旅游等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因鼠疫流行受到影响时,由省政府报卫生部统一说明与解释。疫区的境外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本市的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旅游的境外人士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驻琼海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6.2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6.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2.1.1市疾控机构
发生鼠疫疫情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检诊检疫组、消毒杀蚤灭鼠组、信息组、宣传组、医院感染控制组、实验室检测组,接报后2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开展疫情处理防治工作。
流行病学调查组:按照《鼠疫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调查。查明疫情发生时间、地点、传染源来源和感染过程、传播途径、传播关系,是否有鼠间鼠疫流行及流行地点、范围,当地鼠蚤种群和数量分布等。按照《鼠疫接触者判定标准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接触者,提出需要隔离鼠疫病例、疑似病例、接触者的人员名单和隔离措施。填写《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和《鼠疫接触者调查表》。
检诊检疫组:每日在疫区内进行巡回检诊工作,发现新发病人及时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留验观察。与交通部门设置交通检疫站,对来往出入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交通检疫和卫生消杀处理。
消毒杀蚤灭鼠组:按国家标准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鼠疫疫情应急控制消毒方法》、《鼠疫传播媒介生物(鼠、蚤)应急控制技术方法》进行疫区消毒杀蚤灭鼠处理。
实验室检测组: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按国家标准CB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及其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和方法进行。收治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医院协助做好检验标本的收集。直接接触者的有关检材,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采取。鼠疫检材的采集、送检的工作的要求见《鼠疫检材的采集、送检的工作指引》。
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医院进行隔离、消毒及医护人员的防护。
信息组:及时收集辖区内鼠疫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的相关资料。
宣教组:做好公众防治知识的宣传及热线电话的咨询。向新闻媒体提供疫情防控、灭鼠灭蚤、个人防护等科普知识资料以及防控进展情况信息。
6.2.2爱卫会办公室
无论发生哪一级疫情,市爱卫会办公室均应立即组织协调全社会开展以灭鼠灭蚤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大搞环境卫生,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同时,开展健康教育、有针对地普及鼠疫控制、灭鼠灭蚤、个人防护、鼠疫疫情三报(报死鼠、报鼠疫病人、报不明原因急死病人)等知识。
6.2.3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特大疫情时,加强对交通、工厂、工地等各有关防控措施的执法、检查。
6.2.4医疗机构
应根据疫情建立隔离病院。如果病人较少,可就地隔离,在病人家进行治疗。
一般鼠疫疫情,在发生单纯性腺鼠疫疫情指定收治医院,所有腺鼠疫病例集中隔离治疗。
发生在边远地区或若病人较多,应建立临时隔离病院,将病人收入病院隔离治疗。
一线收治医院在接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病情需要,设立抢救、会诊、院内感染等专家组。发生重大疫情时,二线医院应在24小时内作好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特大疫情时,三线医院也应在24小时内作好准备。
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可同时服用预防药,必要时注射用药。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
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积极配合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协助做好病人或疑似病人病原学检测样本的采集工作。
指定收治医院的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首诊医师对已诊断的病例、疑似病例,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当发生肺鼠疫时,各医院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
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菌的管理,按《鼠疫人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以切断传染源。
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的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或国家标准C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录B进行消毒。
在医院病死的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的尸体,经消毒处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就近火化处理。
6.2.5卫生统计信息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的病情、疫情信息,及时收集辖区内鼠疫疫情、病情、病例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疫情。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鼠疫疫情处理结束后,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鼠疫控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厅。
7.2奖励
市政府对参加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
7.3责任
对在鼠疫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鼠疫控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 鼠疫控制应急处置的保障
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鼠疫控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鼠疫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鼠疫应急防治队伍
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媒介生物控制及消毒、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卫生局根据需要组建本级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和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2物资、经费保障
8.2.1物资储备
市卫生、发改、商务、科技与信息产业局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鼠疫控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并储备疫情处理需要的消灭药械;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储备药械机构资质的监管;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消毒灭蚤灭鼠、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鼠疫时,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发展和改革及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2.2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及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当地鼠疫防治的实际,保障鼠疫控制应急基础项目建设和应急处理经费。
8.2.3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卫生局应急医疗卫生防治队伍和应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鼠疫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统筹考虑。
8.2.4法律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2.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鼠疫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鼠疫控制。
9.其他事项
9.1 制订与解释部门:市卫生局。
9.2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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