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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0:03

 

海南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颁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目标,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政策。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一、土地政策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

()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鼓励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推荐我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组织指导我省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

()鼓励我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支持。

()对文化企业引进在我省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一)继续执行中央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自201411日起至201612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1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四)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十七)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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