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
QSF-2009-040010
海府[2009]73号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居民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一至十级);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及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民政局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 不属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和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由民政局统一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费用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财政局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解决。
第八条 对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不低于50%的标准补助;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不低于45%的标准补助;
(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不低于40%的标准补助;
(四)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及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不低于35%的标准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最高额度按每人每年累计,即门诊医药费每人每年累计补助的最高额度为300元;住院医疗费每人每年累计补助的最高额度为3500元。
第十条 优抚对象在住院报销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达到最高额度后仍困难的,视医疗补助资金财力和优抚对象的疾病及家庭情况酌情给予追加补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诊断书等有效凭证,经村(居)委会核实后上报镇政府。
(二)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并及时将补助款转入镇政府的民政专户。
(四)镇政府根据审批意见及时将补助款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及时向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提供优抚对象参保的有关资料,核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备案制度;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协调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将预算安排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市民政局。同时,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落实相关优惠服务政策及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优抚对象应严格按本办法申报补助,如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市民政局将依照《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 份的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斗殴、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原因,均不享受上述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参加核试验及涉核退役人员是指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具体身份由市民政局予以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优抚 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省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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