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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0:41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中共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若干问题,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投资环境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海南属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岛屿型省份,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吸引岛外资金扩大投资是岛屿型经济加快发展的主要途径。多年来,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小,投资率和投资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导致我省工业化水平、城镇化水平、城乡居民收水平偏低和经济总量偏小的重要因素。制约外来资本进入我省和妨碍本地资本发挥活力的根本原因是投资环境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解放不够,视野不开阔,改革步子不大,外来资本进入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服务意识差,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不能满足投资者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要求;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重制定轻落实;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司法领域存在不公正,社会治安事件干扰破坏生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够有力,尊重投资者、尊重纳税人的人文环境尚未形成。

    当前,海南经济进入了健康稳定较快发展的新时期。

    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区域经济合作深入开展,为我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机遇和挑战并存,近年来,兄弟省市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着眼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增强对未来发展的预期性,利用其先发优势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与时俱进地创新投资服务体制和机制。面对日益激烈的投资环境竞争态势,海南只有创造比其他地区更有利于资金大规模流入的环境条件,才能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和后发优势,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加快解决“三低一小”的主要矛盾,为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综合经济指标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全省上下务必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改善投资环境。

    (2)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海南投资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核心,以革除一切妨碍投资的思想观念、做法规定和体制弊端为突破口,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队伍为关键,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保证,充分利用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经济特区的特别立法权,推动制度创新,创造海南投资环境的新优势。争取经过三年的努力,使我省的投资环境有明显的改变。主要任务是: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构建公正、廉洁的司法、执法机制、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实施有利于发展经济、涵养财源的财政税收政策,创造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形成更加有力的投资环境监督保障机制。

    二、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实行科学、依法、民主决策,避免因政府决策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和程序,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投资者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4)重视解决重大投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政府未履行投资承诺、规划调整或变更等原因,造成投资项目长期搁置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省、市县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清理排查,分门别类提出解决方案,制定处置政策,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特别要重视解决好换地权益书问题,省政府应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市县政府回收换地权益书力度,切实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5)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认真贯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重点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各级政府诚信度和公信力。各级政府要保持决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从现在起,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对因违法行政导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要对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追究;败诉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省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具体的投资赔偿、补偿办法,由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实行。

    (6)促进司法公正。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司法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投资者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执法不作为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公正执法等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促进审理与判决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效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弘扬司法民主;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建立健全办案回访、举报、反馈等制度。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加强司法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文明执法。

    (7)切实解决打官司难问题。规范法律服务收费,使法律服务收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快出台海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创新法律援助形式,实施外来投资者法律援助计划。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加强农村法津服务所建设,为基层群众和投资者提供方便的法律服务。实施便民诉讼措施。建立“无障碍诉讼通道”,提高案件审结效率,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

    (8)切实解决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坚决杜绝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行政干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要带头执行司法判决,创造良好的判决执行环境。全省法院系统要集中清理执行难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促进沉淀资产的流转;完善和落实《海南省人民法院高消费限制令》,建立被执行人高消费举报奖励制度;银行、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要与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实行被执行人情况网上公开制度。

    (9)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建设工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直接参与的主要分子,对煽动、操纵和利用群众肇事的幕后策划指挥者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重大投资项目、大型骨干企业实行治安挂牌保护制度,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时结案。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10)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企业执法检查实行准许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该执法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企业就同一事项在三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检查;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法定项目之外的经济负担,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党政部门的检查、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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