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0:42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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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最长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商品住宅用地70年,教育用地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权限批准: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权限批准: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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