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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海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0:52

 

QSF-2013-040017

 

海府办〔2013151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场:

新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3

(此件主动公开)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我省及我市关于基层医改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基层医改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回归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长效运行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3年,深入开展基层医改“回头看”活动,全面梳理各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着力深化和完善基层人事、分配制度等重点改革工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2014年,全面查找和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深入开展基层医改成效评估,探索建立评价和激励体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2015年,基本建成“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为主要特征的基层运行新机制,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指标和部门分工

(一)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1]53号)和《琼海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细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监察局配合)

2、严格落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制度。严厉查处基本药物网下采购和加成销售行为。(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配合)

    3、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本药物及时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的企业,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4、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5、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医改办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6、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配合)

1、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根据我市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在省编委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合理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由市编办负责,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用人标准,按规定组织实施人员招聘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并报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基层综合改革前在岗的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配合)

  2、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配合)

  3、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由市卫生局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市卫生局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由市卫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市监察局配合)

  4、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按照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享有合理收入分配自主权,加快建立符合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特点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应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三)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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