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海南省旅游条例》施行
2015 年 03 月 13 日 11:05 琼海笔生
11月1日,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要求,强化监管、规范旅游经营市场,加强对导游的管理;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应当同步,以不断提升旅游安全及质量。
条例明确提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拼团”最高可罚30万元;强调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保,不得以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代替导游费;旅游景区要定期公布最大承载量。同时,收费或提价要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等方面意见。
据了解,2001年底,海南省出台《海南省旅游条例》,随着旅游法颁布实施,海南省开始修订旅游条例,并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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