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发〔2013〕317号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
《海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切实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我委对原有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海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供稿单位:省旅游委监督管理处)
海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旅游者伤亡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把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报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迅速做好先期处置和有关善后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县人民政府旅游委(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应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旅游委设立海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游应急委),由省旅游委主任任主任、省旅游委副主任及、巡视员、副巡视员任副主任,各处室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委监督管理处,由监督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旅游应急委
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性和跨市、县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组织全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和技术比武;统一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
2.2.2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
督查、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省旅游应急委报告,并通报省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协助、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省旅游应急委日常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省旅游应急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助、警械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工作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综合协调组 省旅游委、省安监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省旅游委、省安监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省卫生厅牵头,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 省外宣办牵头,省旅游委、省文体厅、省统计局、省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保监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是省旅游应急委的咨询机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省旅游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旅游者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3.1.2较重(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3.1.3严重(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3.1.4特别严重(Ⅰ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2预警信息系统
3.2.1 接警
各市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接警电话。
3.2.2 预警信息通报
省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通报。
3.3预警信息处理
3.3.1 接警处理
市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应将报警信息报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接报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确定是否发布预警及预警级别。认为应发布预警警报的,提请省旅游应急委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省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认为不需要发布的,及时通知报告单位。
3.3.2 预警信息接受与处理
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在收到省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提供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被预警地区的相关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制定相应措施,及时报告省旅游应急委,并通报省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3.3.3 预警发布
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提请省旅游应急委,由省旅游应急委根据相关危险程度,发布旅游预警警报。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当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时,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不通知省旅游应急委成员单位,不向公众发布。
3.4.2当预警级别为较重(Ⅲ级)时,各级旅游应急委应密切关注相关动向或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4.3当预警级别为严重(Ⅱ级)时,各级旅游应急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4.4当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Ⅰ级)时,各级旅游应急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5预警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