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发〔2014〕201号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电子行程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旅游委(局)、各旅行社,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维护旅游企业和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针对我省旅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合同和电子行程管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游合同和导游带团资料规范
(一)及时签订和妥善保管旅游合同及委托合同。
《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第58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载明相关内容;第69条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为此,旅行社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委托合同,以备旅游质监部门核查,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8条的相关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二)及时与游客签订补充协议。
《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为此,若游客自愿或主动提出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组团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与游客签订相关服务的补充协议,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有购物安排或自费项目并附上补充协议。我省地接社应当在游客行程开始前将该补充协议上传我省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备案,并依据旅游合同的约定生成该旅游团的电子行程单。同时,旅行社在安排购物和有关自费项目的旅游活动中不得诱骗、强迫旅游者,不得从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凡违反上述规定安排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将按照《旅游法》第98条等相关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各旅行社可在此网址的“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该文本是我省统一使用的标准补充协议文本。
(三)确保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电子行程单和实际行程“四一致”。
《旅游法》第5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应真实反映包价旅游合同的行程安排。为此,旅行社必须确保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电子行程单和实际行程“四一致”,即在游程安排、旅游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方面始终保持一致。目前,少数旅行社在制作旅游电子行程单时,没有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组织旅游行程和提供服务。今后,凡是电子行程单上列入了相关的服务项目,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又未安排的,将视为违反《旅游法》第100条第一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导游带团必须携带完整的四项资料。
为规范导游带团和市场监管巡查工作,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必须携带以下四项资料:一是组团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二是组团社与地接社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本地自组团的除外);三是与旅游合同规定的行程及内容一致的电子行程单;四是组团社与游客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的)。省、市、县旅游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合同的监管力度,并将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携带的四项资料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凡发现导游带团时携带的资料没有做到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电子行程单和实际行程“四一致”的,又无法提供统一规范的组团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将依照《旅游法》第98条和第100条有关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二、关于电子行程单和安排导游服务的规范
(一)禁止使用作废、伪造的电子行程单。
一个团队只能有一个责任主体,电子行程单体现的旅行社就是最终操作旅游团队的责任主体。目前,个别导游在接待旅游团队过程中持有多份电子行程单,除一份为正规行程单外,其余或为取消团队后作废的电子行程单,或为伪造的电子行程单。今后,凡旅游质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使用作废的电子行程单接待团队的,将依据《旅游法》第95条的相关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使用伪造的电子行程单接待旅游团队的,除按照《旅游法》第9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据《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规范安排导游带团服务。
《旅游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目前,电子行程系统内已增加了“导游服务费”栏目,旅行社应当在电子行程单上填写导游带团的服务费用。同时,旅游团队行程结束的最后一天,旅行社可以提前安排该团队的导游接待新的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生成后,旅行社因突发的特殊原因需更换导游的,可以在系统中变更,变更情况将在系统内备案。严禁旅行社未经导游同意私自以该导游名义打印电子行程单并委托他人出团,凡有类似投诉、举报,或旅游质监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此情况,将按照聘用无证人员接待旅游团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旅行社进行处罚。
三、关于旅行社停业整顿管理规范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凡是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游客、签订新的旅游合同。对此, 凡是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省旅游质监局将关闭其使用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入口。同时,旅行社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将在处罚之日前已经签订但还未履行的旅游合同报省旅游质监局备案,由电子行程管理办公室实行单团开放,确保旅行社履行事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
特此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