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常态化的执法督察,将有助于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改善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旅游消费信心
旅游法的价值在于贯彻执行,目前旅游市场主要执法方式是在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发生后,这一执法方式不足以预防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强化对旅游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执法督察。
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既应包括对其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罚,又应包括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旅游法规定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旅游执法督察工作。旅游执法督察的对象是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旅行社、饭店(酒店)、景区、导游等。旅游执法督察的重点是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者基本权利,如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约定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权,请求救助和保护权,依法获得赔偿权等是否得到贯彻实施。旅游者中特殊群体的权利,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的权利是否得到实施。
具体而言,涉及旅行社的执法督察内容,如旅游服务合同的签订率、旅游服务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是否存在“零负团费”、游客投诉的处理等;涉及饭店(酒店)的执法督察内容,如服务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服务水平是否达到要求、餐饮卫生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涉及景区的执法督察内容,如景区门票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涉及导游的执法督察内容,如是否存在强迫购物、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旅游督察机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即对需要进行执法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经本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制定旅游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发现的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督察决定或提出督察建议。
旅游执法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被督察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人员有权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上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可指令下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下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交办事项,并及时将结果报上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上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发现下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责令下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
旅游执法督察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日常督察。执法督察部门对旅游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帮助旅游经营者立即整改。二是专项督察。根据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或者针对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集中开展督察活动。三是定期与不定期督察。旅游执法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旅行社、饭店(酒店)及景区对旅游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四是明察暗访。旅游执法督察人员进行督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督察单位,也可以进行暗访。
此外,还可进行派驻督察、交叉督察、网上督察等。旅游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旅游督察人员进行督察时应出示督察证件。
旅游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旅游经营者具有违反旅游法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当场予以制止。对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单位发《督察建议书》或《督察决定书》,限期整改或责令立即整改。对情节较重的,向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停业整顿等。
对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做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旅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上级旅游执法督察机构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做出督察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变更或撤销。上一级旅游督察机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对旅游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常态化的执法督察,将有助于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改善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旅游消费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