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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措施职责义务,海南这个决定明确了!

移动版    时间:2020-02-11 14:10

一图读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疫情防控措施职责义务,这个决定明确了!

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 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 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管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 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控职责

■ 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

■ 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 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生产、采购、供给统筹力度,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

■ 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强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行“不见面审批”

■ 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防控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和社区落实防控措施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防控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科学配置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人员,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新冠肺炎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防控工作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制度和分区管理规定,开展疫病治疗、疫情防控、感控管理等工作

五、明确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本社区人员的健康监测和健康服务管理,按照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 航空、铁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全面落实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服务区等重点场所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酒店、餐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六、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度假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疫情防控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调查、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 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 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违反规定组织和参加人群聚集活动,不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规定处置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厉打击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

■ 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暴力伤医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犯罪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 决定还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文字整理/海南日报记者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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