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发〔2014〕202号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旅游景区和旅游演艺点规范经营的通知
各市县旅游委(局),各旅游景区、各旅游演艺点:
自去年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以来,我省旅游市场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旅游企业规范经营能力不断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强化旅游诚信和旅游品质建设,完善旅游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旅游景区和旅游演艺点价格标示牌
(一)全省所有A级景区和已经纳入电子行程管dv理系统的正在申报的A级景区及旅游演艺点,要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标示牌的公示,具体如下:
1. 价格标示牌采用电子显示屏方式;
2. 电子显示屏原则上设置在以下位置:主入口处上方,或者主入口侧面,面向游客入园的一方;或者景区售票窗口上方,游客所能看见的显著位置。
3. 电子显示屏的规格原则上不小于以下尺寸。横放,4米(长)X 0.6米(宽);或者竖放,2.4米(高)X 1.2米(宽)。
4. 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散客门票价格,团队门票价格,对军人、老人、儿童、外地游客、本地游客的价格信息。
(二)请各旅游景区和旅游演艺点按照上述要求,对本单位价格标示牌进行规范化改造。
1. 在9月10日前将改造方案和示意图报至我委管理处备案,在10月1日前完成门票价格标示电子显示屏的全部改造工作。
2. 我委将于10月10—30日,组织各市县旅游委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
3. 自11月1日起,凡新申请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演艺点的价格标示要符合上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纳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二、加强对景区内购物的规范管理
(一)景区内购物场所的面积、营业额和产品类别
1. 景区内购物场所的面积应当小于游览观光的面积,应保持旅游景区以游览、参观功能为主,防止景区主功能被弱化。
2. 景区内购物点的营业额应保持合理的比重,防止景区的经营收入主要以购物为主,从而成为变相的购物场所。
3. 购物点销售的商品,应是与本景区文化有关的工艺品、纪念品、宣传品和海南本地的农副土特产、民族民间工艺品等。
(二)景区内购物点的质量管理标准和经营规范
旅游景区内的购物店应当达到六项质量管理标准,严守六条经营规范,确保旅游购物健康发展。
1、六项质量管理标准。(1)销售商品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明示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销售商品应标明名称、产地、价格、等级、规格等商品要素,做到明码标价;国产商品应使用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签;全进口商品接受出入境检验检验、海关和物价部门监管;(3)销售商品应主动向旅游者出具购货凭证及商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卡);(4)对销售商品供应方的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和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方列入购物场所的《合格供应方备案名册》,作为选择采购商品的依据;(5)销售商品应提供生产商、商品用途、性能、主要成分、使用说明书等;(6)销售商品应执行进货检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特殊贵重商品应有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2、六条经营规范。(1)购物企业有义务向工商、物价、税务、质检和旅游部门提供进货单据、供货价格和账务;(2)购物店内的任何柜台不销售假货,杜绝商品以次充好;(3)销售的国内商品的价格均由物价部门核定或向物价部门备案,做到明码实价,杜绝价格虚高或价格欺诈,标价就是实际销售价格;销售的进口商品,接受海关、物价部门的监管;(4)购物企业对旅行社给予的商业佣金,按国家规定不超过商品销售价的5%,并且通过公对公银行转帐,不使用现金支付,不对导游和旅游车司机个人;(5)若出现因旅行社或导游诱导游客购物并获取现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问题,在购货后30日以内,对游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无条件予以满足;若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则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办理保修、赔偿或退货处理;(6)自觉接受工商、物价、税收、质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旅游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违反上述质量管理标准和经营规范,将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退出旅游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三)旅游景区对区内购物场所的监管责任。
如果景区内购物店出现违反经营规范的问题,该景区将连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相关景区和购物点一并停业整顿。
三、推进旅游景区和演艺点门禁签到系统建设
(一)各旅游景区和旅游演艺点要加快推进门禁签到系统建设,方便带团导游到门禁系统签到,进一步发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对旅游行程的动态监管作用。
(二)带团导游到达行程中的景区要通过二维码或身份证在门禁签到系统进行电子签到,如果本团队行程未安排到该景区或演艺点,不得带领团队赴该景区点。
(三)旅游景区和演艺点根据该签到导游所带旅游团的行程,核对本景区、演艺点是否为行程中的游览和参观点,如果不属于该团队电子行程单中所列行程,不得接待该团队。
(四)旅游监管部门要通过导游在旅游景区和旅游演艺点的签到记录、旅游企业反馈记录等,加强对旅游行程实时监控和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改变行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