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的2001年12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旅游条例》,13年后的2014年9月,为适应海南旅游业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旅游业改革和发展的系列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作为我省旅游综合性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将与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等单项旅游法规一起构成海南旅游法规体系,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新形势”提出“新点子”——
从规划等四大方面为产业的未来赋予新内涵
当前,我省旅游业与其他产业快速融合,产业发展规模持续扩大,旅游新业态发展迅速,但不可否认的,旅游业发展基础总体上仍比较薄弱,还存在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足,区域旅游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产业之间融合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新《条例》从规划引导、理念创新、政策扶持、业态转型四个大的方面为《条例》赋予了新的内涵。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规划引导方面,新《条例》强调了旅游规划管理,要求编制规划要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强调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对于旅游业的发展理念,新《条例》明确,要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新《条例》还规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旅游企业。
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力避旅游投资庸俗化,施行强度控制
优越的生态环境,在全国乃至世界都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的旅游资源是海南旅游发展的最大本钱,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强化了资源保护,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针对一些地方旅游投资庸俗化,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浪费和破坏自然、人文资源的现象,新《条例》规定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实行开发强度控制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进一步保护旅游者权益——
对旅游不文明行为也作出规定
让旅游者满意,是旅游业的立业之本。新《条例》单设“旅游者”一章,突出了旅游者的重要地位。法工委负责人表示,首先,针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旅游活动具有的异地性、空间移动迅速等特点,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享有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诚信服务权、依法获得赔偿权等一系列权利;其次,针对一些旅游者不文明旅游的行为,新《条例》规定,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和旅游安全警示规定,并对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规范旅游经营行为——
禁零负团费禁价格虚高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主要从7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禁止“零负团费”;二是禁止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禁止擅自拼团;三是加强导游管理,针对导游薪酬不落实的问题,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四是加强景区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五是对旅游客运、购物、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六是对旅游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禁止虚高价格,禁止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七是对旅游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旅游社、导游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罚。
保障旅游安全——
旅游场所预设安全警示标志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针对当前旅游安全管理体制不顺、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新《条例》专设“旅游安全”一章,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和应急管理机制,明确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义务。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比如,新《条例》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措施。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以明示的方式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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