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月27日,刘先生等12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海南双飞五日游合同,发团日期为1月29日,航班从郑州直飞三亚,返程时间为2月2日,由三亚直飞郑州,其中成人价格为6300元/人,儿童价格为4060元。
之后,刘先生以旅行社哄骗多收他们一行12人机票钱共8790元为由,将旅行社投诉到质监所。游客诉称:今年1月29日,他们一行12人,其中大人11个,小孩1个,与旅行社签订了去海南的旅游合同,其中机票往返每人4060元,为全额票。从三亚回来后,我们和航空公司联系,去三亚是全价,但儿童春节半价。回程11个人6.7折,也就是每人1420元,儿童半价。要求旅行社退还其中差价共8790元。
旅行社辩称:因春节期间海南属于旺季旅游,大部分游客都是提前预定,所以机票已经所剩无几了。客人原计划是1月31日出行去海南,但旅行社一直没找到12张去海南的机票,只有29号还剩12张,但客人不太同意29日出发。之后客人在与其他旅行社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最终选择了被诉旅行社的海南线路,并于1月29日出行,最终以成人6300/元,儿童4060元的价格签订了合同。期间旅行社并没有隐瞒、哄骗客人的行为,这个报价也是客人问过其他旅行社后,最终确定的价格。但是当时因对儿童价格存在异议,所以旅行社在合同上签了有关儿童的补充协议。
对于刘先生要求的返还大人的机票差价,旅行社认为旅游是综合报价,不存在单列报价,况且旅行社的机票款转账票据证明旅行社不存在在机票上加价的情况,由于春节期间三亚机票票源紧张,提前两天想拿到折扣票是根本不可能的。
质监所经过调查确认游客对旅游服务质量没有异议,只是对机票价格有争议,因为双方签订有儿童补充协议,经过调解,旅行社愿意承担儿童机票往返差价共计1980元,对于成人差价因双方达不成和解,且游客没有法律依据支撑,质监所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旅游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也是在和其他旅行社反复比较价格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在旅行社没有违反双反签订的旅游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不存在违约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责任。
双方签订的是由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推广的格式合同,在其中“协议条款”栏中,旅游报价是综合报价,刘先生将机票款从综合报价里分解出来,单列索赔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旅游交易习惯,故不应支持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