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在上海火车站拐骗2岁女童判太轻?解释来了
移动版 时间:2020-06-04 15:00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6月2日,一起拐骗儿童案件在上海宣判,1979年生的女子谯某某因在上海火车站强行抱起2岁女童欲逃离被当场制止,获刑一年六个月。
为何如此量刑?
庭审结束后,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德宏,上海市政协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珊珊律师及相关知情人士,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和答疑。
案情回顾
想要一个孩子,女子火车站强抱2岁女童
回顾此案案情,2019年12月16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谯某某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出口旁边的肯德基餐厅门口,趁被害人武某某(女,2017年12月14日生)的同行监护人不备,强行将武某某抱起并欲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母亲与祖母当场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行为。
澎湃新闻记者从案件知情人士处获悉,谯某某有一个1999年出生的儿子,因谯某某常期外出打工,母子平时见面较少。其子称,母亲情绪不稳定,易怒。谯某某的丈夫于2015年意外去世,生前喜欢酗酒。
谯某某在案发前在上海与男友同居,案发当天准备去无锡打工。谯某某及其同居男友均表示,男友表达过想要一个孩子的想法,但谯某某已无法生育。谯某某在到案后供述,自己就是因为生不出孩子,去抱别人的孩子。
监控可见,案发时,谯某某在火车站推着一辆童车,童车上堆满多件行李。经调查发现,该童车系谯某某同居男友的弟弟所有,闲置之后放在谯某某同居男友家中。
监控还显示,案发时,谯某某径直走向独自站立的2岁女童并将其抱起,这一行为当即被一旁的女童家长发现并制止。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谯某某随身携带的病历本上发现其有确诊为抑郁症的就医记录,后经司法机关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公安机关经过细致侦查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谯某某要去贩卖孩子,其没有贩卖孩子的想法和动机,也无前科。
法官分析
没有贩卖儿童的主观动机,因此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丁德宏告诉记者:“在上海站这样一个公共场所,,很多地方有监控,谯某某当场抱孩子是不太可能成功的,除非她有多人配合的情况,而通过侦查没有发现有多人配合的情况,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孩子真正被抱走的可能性不太大。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发后,孩子的母亲和外婆及时地把孩子抢回来了。”
丁德宏分析,谯某某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三个,分别是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
“如果谯某某抱走孩子具有出卖的目的,那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谯某某抱走孩子以后,勒索被害人家长钱财的话,则构成绑架罪。”丁德宏告诉记者,经过侦查,发现谯某某没有贩卖儿童的主观动机,也并无其可能进行绑架勒索的相关证据。因此,静安法院依法认定谯某某犯拐骗儿童罪。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期是5年。
“综合谯某某的犯罪事实,其一是犯罪未遂,其二是有坦白情节,这是两个法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丁德宏表示,但与此同时,谯某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在火车站公然企图抱走他人孩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幼童的人身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有可能危及被骗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其原生家庭幸福安定。一旦成功的话,对被害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冲击力都会非常大。
“因此,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从严处罚。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一年到一年半的幅度之内,法院从重处罚,最终作出一年半的判决。”丁德宏表示。
律师分析
拐骗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没有与时俱进
首先,从基本刑来看,本案中被告犯的是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对被告的量刑结果,并不属于最轻一档的拘役。
第二,本案中被告由于被害人监护人的阻拦而未完成犯罪,因此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徐珊珊认为,立法者设立犯罪未遂的这一制度的意图在于既然犯罪分子没有完成犯罪行为,对比既遂犯而言,其对社会的危害是更小的,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没有造成危害,所以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可以从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拐骗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既然被告的拐骗行为被当场制止,被害人仍然被归还至其家庭中,可以说被害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其合法权益所受到侵害的程度是比较小的。徐珊珊表示,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第三,从案情来看,被告是被被害人的监护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这一情节显然不符合“自动投案”这一要求,所以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相关法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徐珊珊认为,此案之所以引起大众的反响,认为量刑较轻,主要原因可能如下:
公众对于刑法上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未作区分。也许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而言,两种罪的表现形式都是被害人家庭遭到了破坏,失去了孩子。然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照顾被害人家庭的情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被告的主观目的。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所以就主观目的恶性而言,收养的恶性显然比将儿童视为物来出售的恶性要小得多。
徐珊珊还表示,法官认为量刑已经从重,主要还是因为基本刑非常低。
“如今的人权及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性,与立法之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徐珊珊表示,《刑法》中拐骗儿童罪的量刑幅度从1979年至今没有发生变化,确实没有与时俱进。
“虽然现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已单独成篇,但是上述刑法条款对人权的彰显还是比较落后。”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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