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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安局通告:道路临时停车场由交警部门审批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5:01

  南海网海口3月1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丽娜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 李盛兰)3月10日,《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通告发布,记者获悉,该通告中明确了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有关事项。

  据了解,为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有效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实际情况,特将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部门)负责车辆(含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并依法履行审批、监督、指导、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由交警部门统一划设设置范围。

  三、在经营性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依法交纳停车场管理维护费用,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在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四、经营道路临时停车场,应依法与交警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照明、消防设施保持齐全有效。设置统一式样的停车场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由交警部门统一制发的停车场管理员证件,统一标识,文明礼貌服务,维护非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

  五、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申请签订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或具有本市户口,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

  (二)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申请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到交警部门(海口市龙华路40号交警大厦209室,咨询电话:31366858)提出签订经营协议的书面申请,填写《道路临时停车场申请表》,制作停车场详细示意图。申请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开展营业前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停车场管理员明细表到交警部门备案。

  七、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停车场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停车场开放时间、管理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三)维护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并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防刮碰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六)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七)使用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场管理维护费用;

  (八)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九)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因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需要,交警部门可以取消、变更已经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场。

  九、违反本通告关于停车场管理要求的,交警部门有权予以解除经营协议。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的,依照《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本通告适用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

  十一、本通告所称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可供车辆(含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的露天临街或公共广场等场所。

  十二、本通告自2014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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