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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借亲人身份证炒股起纠纷 亲兄弟法庭对质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5:42

  南海网海口12月1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海口一男子陈某保为炒股借用他人身份证开设证券账户和银行托管账户,后身份证持有人却说是委托陈某保帮自己炒股。为争夺账户内的股票资产及收益,陈某保将身份证持有人肖某英告上法庭。12月1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龙华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保证金账户内的股票资产及所有收益归陈某保所有。

  经审理查明,陈某保与肖某英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勤是同胞兄弟关系,肖某英系陈某勤的岳母。原告陈某保为了进行投资股票,于2005年11月7日以被告肖某英的身份证在湘财营业部开设了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140011800。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登记表载明:客户姓名为肖某英,代理人为原告陈某保,联系电话为原告陈某保使用的号码。开户当日,原告陈某保分别存入现金4万元及40万元。

  2009年8月25日,原告陈某保又以被告肖某英的名义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盘支行开立了卡号尾号为7672的银行托管账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肖某英代理人陈某勤表示,在开设保证金账户时,肖某英提取了现金20万元给陈某勤,由陈某勤交付给原告陈某保,购买了证券名称为S*ST朝华的股票,陈某勤向原告陈某保付款时,原告陈某保没有出具收据。经开庭询问原告陈某保本人,原告陈某保对陈某勤支付款项购买S*ST朝华股票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陈某保开设140011800号保证金账户后,通过该账户多次进行股票买入和卖出,被告肖某英及其代理人陈某勤对该账户不进行管理。

  另查明,原告陈某保起诉主张的保证金账号11800与原告陈某保在湘财营业部开设的保证金账户140011800为同一账号,1400是公司营业部代码,11800是这个账户的简称。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金账户140011800虽然是登记在被告肖某英名下,但是通过审理查明,该账户系原告陈某保为了进行投资股票而以被告肖某英的名义而设立的,原告陈某保为了进行股票交易,又以被告肖某英的名义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盘支行开立了卡号尾号为7672的银行托管账户,该账户多次进行股票买入和卖出都是原告陈某保进行操作,因此,可以认定保证金账户140011800应归属原告陈某保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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