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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通过表决:驾驶人须满16岁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6:04

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通过表决:驾驶人须满16岁

  电动车乱造成了城市的交通压力(南海网记者秦彦摄)

  

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通过表决:驾驶人须满16岁

  我行我素的电动车(南海网记者秦彦摄)

  南海网海口9月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隽莹)9月1日下午,在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下旬提请海南省人大批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望于今年10月份开始施行。

  今年7月29日,海口市召开了《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就超标电动车、电动车车速、限载、违章处罚、道路设计、电动自行上牌、安装报警器、驾车年龄等问题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而此次通过的《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电动车的注册登记、通行保障与管理、违规行驶处罚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

  电动车取得行驶证方可上道行驶 超标车允许临时通行2年

  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海口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车),在《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超标电动车临时许可期满后,将由公安机关注销临时牌号和临时行驶证。因此,《办法》鼓励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

  私自改装电动车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除或改动电动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不得在电动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不得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将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驾驶人应年满16岁取消70岁年龄上限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驾驶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处300元罚款;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办法》中还规定,不得饮酒后驾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此外,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若发现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处以销售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生产销售方面,《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海口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新建道路设非机动车道确保电动车有路可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符史山表示,下一步,海口市人大将于9月下旬把《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提请海南省人大审查,若一切顺利,10月份或可得到通过。通过后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由海口市人大对社会公布,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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