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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奔驰车汽修店内烧 保险公司被判赔72万元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6:11

  海口万华路一汽修店凌晨失火,店内奔驰车被烧遭拒赔,终审结果出来了

  停放的奔驰车被烧毁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判赔 72万

  南国都市报12月19日讯(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胡坤坤)去年10月23日凌晨,海口万华路一家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一场火灾,店内包括奔驰、雷克萨斯等车辆均被烧毁。之后,因为索赔问题,奔驰等8名车主将3家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日前,奔驰车被烧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奔驰车主刘先生72万余元。

  2013年8月8日,刘先生通过电话向太平洋财险海南分公司为他的奔驰小型越野车购买了保险,包括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等,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2.9万元。2013年10月23日凌晨,刘先生的爱车在维修中心的火灾中被烧毁。事故排除了人为纵火等可能。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向太平洋财险海南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在维修中心保养期间被火灾引燃烧毁,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理赔,引发官司。

  在此案的一审、二审的庭审中,保险条款的两个时间概念引发了保险公司与刘先生一方不同解读。一个是“机动车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的“维护、养护期间”,另一个则是“保险期限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的“使用过程中”。这两个时间概念也成为案件的争执焦点。

  经过海口美兰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刘先生最终胜诉,获赔72万余元。

  聚焦两处争议

  是否维修、养护期间?

  车主刘先生一方认为车辆只有正在进行维修、养护之时才能免责,保险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从进入到离开维修中心期间都属于维修、养护期间,发生事故都应予免责。

  两审法院均认为,上述条款属于太平洋财险海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该条款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刘先生的解释。因此,只有维修人员在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养护等操作时发生车辆受损的事故,太平洋财险海南分公司才属于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刘先生投保的车辆受损,系该车停放于维修中心时,因维修中心发生意外火灾事故导致,而不是处于正在维修、养护状态所致。根据双方保险条款的约定,火灾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故刘先生投保的车辆受损,太平洋财险海南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使用过程中?

  二审期间,保险公司又对“使用过程中”提出他们的解读。他们认为,涉案奔驰车在停放状态中被大火烧毁,并非在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太平洋财险海南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此种解释是将驾驶状态与使用过程的概念相混同,不符合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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