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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东山学校校长受贿22万余元获有期徒刑十年

移动版    时间:2015-03-1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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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海口8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宋研)海口市东山学校校长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校安工程的建设施工和教辅材料、学生校服订购过程中给予相关承建方便利和帮助,受贿22万余元。8月11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陈某某日前被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陈某某,男,1962年海口市,汉族,大学文化,海口市秀英区东山中学校长。经调查,王某某是东山中学拆除旧的教学楼、教师宿舍的改造、女生卫生间的建造,以及教学楼、办公楼和食堂的加固等四个校安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某在其施工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分多次给陈某某送去10万多元的感谢费,陈某某均当场收下。

  海口市东山中学于2007年建造一栋教学楼,2010年建造二栋学生宿舍楼,李某某是两个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帮助,李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某日送给陈某某10000元,于2011年9月份的某日下午送给陈某某20000元。上述款项,陈某某均当场收下。

  2009年,陈某某利用有权选择教辅材料供应方的职务之便,决定向林某采购教辅材料并通过班主任动员学生订购,由班主任收齐订购款后由学校财务统一交给林某。为了感谢陈某某的帮助,林某在收到订购款后就按照事先与陈某某约定好的比例送给陈某某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交给陈某某好处费共计50000元,陈某某自己从中拿了16000元,其余分配给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

  林某是承接海口市东山中学学生校服制作的中标单位负责人,由于东山中学学生订购校服以自愿为主,陈某某就安排老师动员学生订购。为了感谢陈某某的帮助,林某每学期都送给陈某某4000元至5000元或7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0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送给陈某某共计45000元,陈某某均当场收下。

  另查明,陈某某分别于2O13年11月19日、21日、25日、27日四次分别化名王刚、黄飞、李杰向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上交赃款共计46000元。

  秀英法院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陈某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前上缴部分赃款,认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尚未上缴的赃款18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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