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县人大原领导为何拒不参会?中纪委官网揭内情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8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介绍了山西运城市新绛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李铁路“拒不参加党委会议”一事的内情。
稍早前,在8月18日运城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李铁路违纪违法事实中,有一条受到广泛关注,即“因个人建议未被采纳,对组织产生不满情绪,未按规则列席党委重要会议”。
据办案人员介绍,此事源于一次领导干部推荐任用上。
2016年12月,在新绛县委调整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时,李铁路向组织推荐时任某镇党委副书记的同志为乡(镇)长人选。2017年1月,该同志没有被组织确定为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人选,这本是正常的组织人事选拔。但李铁路认为他推荐的同志在乡镇副书记岗位干了多年,政绩比较突出,其同事都提拔重用了,自己的意见没被采纳,作为县四大班子“一把手”之一,脸面上不好看,思想上想不通,于是产生了不满情绪,多次找借口不列席县委常委会。
消息称,经查实,2017年,新绛县委共召开常委会议、常委扩大会议、全委会共44次,其中李铁路4次借故不参会,10次无故不参会,缺席县委重要会议近三分之一。李铁路的行为,违反了“人大党组书记固定列席党委常委会”的规定,破坏了党委同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的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澎湃新闻早前报道提到,李铁路曾任新绛县泽掌镇党委书记,新绛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新绛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新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1年6月担任新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直到今年5月退休。退休当月,李铁路宣告被查。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月30日文章指出,经过审理确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2条之规定,李铁路的行为构成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8条第(八)项之规定,李铁路的行为构成职务违法。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溯及力原则,他违反的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而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当中,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第二编的分则中专设了一章,即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中,也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范。
文章称,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不论是哪个层级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都应该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并通过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提醒道,李铁路案件,对他个人是教训,对广大党员干部则是警示。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
除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李铁路还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运城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运城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铁路开除党籍处分,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终止其新绛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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