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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

移动版    时间:2020-09-08 10:00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 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 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 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 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项目;

(八)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确定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确定为市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计划;

(二)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三) 年度计划草案经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不低于本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35%。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设计方案、招商方案、融资、概算等重要事项;

(四)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 落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 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 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 定期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组织、协调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度;

(六) 代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拟定责任书,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股)室和联系人;市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系人。

第十条 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 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 根据市上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 做好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 每月汇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由环保、安监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依据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审查报批。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安全、档案等进行单项验收,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配合实施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平衡落实开垦新的耕地。属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大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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