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开发商愈期交房构成违约 被判退房款付利息
移动版 时间:2015-03-16 14:35
愈期近一年未交房开发商构成违约
被判退房款付利息
南国都市报3月14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祁婷妹)2013年,海口的丁女士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过了约定的交房期近一年,开发商却还没交房。在要求退房也遭拒的情况下,丁女士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海口秀英区法院。
2013年11月5日,丁女士以儿子小黄(当时未满18周岁,由丁女士代签)的名义,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小黄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度假公寓”(现名为“某假日”)的商品房一套,房价总额350000元,开发商应在2014年1月15日之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天,原告小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被告应每日按已付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等。合同签订之后,丁女士母子先后分两次支付了35万元。
但是,直到2014年12月,开发商仍未将房屋交付使用。于是,小黄向被告提交了退房退款申请书。但是,开发商却没有按照约定退还房款、支付利息等。为此,丁女士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将开发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
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35万元购房款,2万余元利息及2千多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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