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
海南自贸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
符合条件的自贸港企业可在境外公开上市流通
海南日报讯(记者 王培琳)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海南自贸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办法》明确,海南自贸港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含参与型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等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
《办法》中所称境外上市,是指港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参与型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办法》明确,银行应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操作规程》要求,审核港内公司相关申请。审核无误的,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港内公司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交由港内公司留存。
港内公司办理首发、增发、回购等相关业务的外汇资金汇兑与划转,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港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在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等持股变更登记。
港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均应调回境内使用。
《办法》要求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银行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协商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港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非参与型优先股、存托凭证,仍按现行规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办法》还明确要求银行和港内公司应留存相关登记材料五年备查。
根据《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加强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和监测分析,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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