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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孤女被限制消费续:已解除

移动版    时间:2020-12-17 02:05


全文共1053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钟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定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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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周末记者 杜茂林
责任编辑 |钱昊平

2020年12月15日,在被限制消费20天后,河南郑州9岁孤女陈蔓(化名)收到了解除限制的执行决定书。

8年前,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陈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前,《南方周末》独家发表了关于此事的相关报道,(详见2020年12月14日报道《》,点击蓝字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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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法文件解除


12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下达了解除限制消费的执行决定书。法院在决定书中表示,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蔓系未成年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定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二条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陈蔓的外公王维治说,12月15日下午,金水区法院审管办相关负责人专程把他叫到法院,听取他的看法,就案情进行了沟通。同时,南方周末记者也向金水区法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询问事情的的最新进展,该人士表示:因为这个案件比较重大且敏感,现在政法委和上级法院也都在关注着。“下一步的情况,我们会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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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消”与纳入“失信”名单不同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一法官关注了南方周末的报道,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两码事。

根据“失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但是“限消规定”就没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原因是,限消主要是一种“保全”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受不当贬损,影响执行。通俗来说,就是“既然你已经欠了债,那就不应该再高消费了”,这个制度本身没有什么褒贬之义,这是跟失信制度作为一种惩戒措施的最大不同。

“我从未见过向未成年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这也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点。”该法官说,,在他看来,“限消”主要是为了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行为,未成年人似没有高消费的能力,对他们进行限制是否有必要?

曾就此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价值,应该全面贯穿到立法执法的所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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