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支持园区利用自贸港“原产地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海南日报讯(记者 傅人意 实习生 王伟君)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园区设立、运营管理、政策扶持、业绩考核等四个方面,全面推动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指出,我省将设立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将极简审批依法优先在园区推广适用,推进园区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同时,支持园区利用自贸港“原产地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办法》对市县级园区、省级园区的认定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市县级园区要同时具备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土地单位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等5个条件,才能申请认定省级园区。
《办法》明确,运营管理方面,我省将设立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并协调决策全省产业园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政策扶持方面,我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加快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更加灵活的园区管理体制。比如,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智慧园区”,,提供一体化电子政务,进一步优化“不见面审批”,深入推进“一网办、一次办和全网通办”,提高审批效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制。加强企业投资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支持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在园区先行先试,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在园区试点推广。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率先在重点园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支持园区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原产地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支持园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园区在资金跨境流动、产业对外开放、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优先开展试点。
在人才政策方面,支持园区打造一流人才生态体系,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同时,将不断完善园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在财政支持方面,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园区发展,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业孵化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对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产业扶持资金的参考因素。
据悉,《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园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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