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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ATM机捡卡取款万元 获刑3年罚款2万元

移动版    时间:2015-03-16 15:26

  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看见他人遗忘的、且输入数额便可进行取款的信用卡,你会怎么办?广西荔浦籍男子黄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并分5次取走了卡上1万元。日前,荔浦县法院以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罚。

  2012年1月20日下午3时许,黄某来到荔浦县农村合作银行新坪支行自动柜员机前准备取款时,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屏幕上正显示取款界面。见周围无人,黄某便试着向自动柜员机输入“2000”并进行操作,自动柜员机随即“吐出”2000千元现金。之后,黄某又进行了4次同样的操作,成功从该自动柜员机上取得1万元。正当黄某实施第5次取款操作时,失主陈某返回该自动柜员机寻取银行卡,并询问黄某是否见到其遗失的银行卡。黄某否认,并称正在取款的卡系自己所有。由于该卡内余额不足2000千元,黄某的第6次取款操作未能完成。随后,黄某以自动柜员机出错要进营业厅找银行工作人员为由趁机逃走。

  随后失主在他人的帮助下将自动柜员机里的卡取出,方才发现该卡正是自己遗忘在取款机上的卡。因取款人已离开现场,失主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的监控设备,取得了黄某多次提取信用卡失主卡内钱款的证据,201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黄某抓获,而后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荔浦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多次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不足,当时总以为在取款机上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取钱的行为,如同别人不慎遗失在路边地上的的钱财一样,是种运气而非犯罪,一时贪念之下取出钱款据为己有,犯下了错误,恳请法院念及其为初犯,且主动退赔他人损失,予以从宽处罚。

  荔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银行自动柜员机这一特定场所,并在明知他人遗失信用卡且已输入密码的情形下,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他人账户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法院酌情作出如上判决。

  荔浦县法官提示:在自动柜员机上拾得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钱和在路边捡到他人所掉钱财不归还,这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在普通公共场所捡到财物不归还失主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刑事犯罪。因银行自动柜员机属法律预设的特定场所,即使失主将银行信用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并可以操作取款,仍属银行的控制范围内。法律作此种规定,是考虑到银行信用卡系特定物品,不仅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亦要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故此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高检发释字【2008】1号司法解释对对拾得他人信用卡而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作了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谢振华、通讯员张举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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