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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17〕16号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移动版    时间:2021-02-25 04:53

信息索引号   00588193-5/2017-01124   分类     公开日期   2017-04-21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公开方式     五公开     公开范围    

  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0日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及对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发改、编办、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园林、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农办、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国资、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各自工作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拟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根据情况对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建立和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

  (六)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主要履行市编办“三定方案”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建立交易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严格实行目录制,参照《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范围,形成《永城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见附件),凡是列入的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交易规则,统一制定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保证金收退、资料保存、监督监控等交易环节标准和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第九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完成项目交易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鉴证文件,并按规定向投核pB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评标书面报告;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

  (七)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四)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五)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代理机构诚信库,并将其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交易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项目审核、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并将信息上传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上级指定媒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二)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批准招标申请文件,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招标投诉;

  (三)依法对本行业进场项目信息发布、交易资料等进行审核,及时公布交易主体和项目信息,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参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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