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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将一年消费者点赞网购“后悔权”

移动版    时间:2015-03-1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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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海口3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高鹏)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2015年3月11日,海口市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林仕杰说,“‘新消法’的实施净化了海口市的市场环境,消费环境不断变好。”

  举证责任倒置、“退一赔三”等给经营者上了“紧箍”

  3月11日,海口市民小黄告诉南海网记者,自己在几年前曾经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冰箱,买回去几个月突然不能制冷了,尽管曾经送去维修,但一直修不好。“我去找卖家,卖家找了厂家来,厂家却说是我弄坏的,不能换。”小黄说,他也考虑送去检测、鉴定,但费用太高,而且费时间、麻烦,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

  “新消法”实施后,类似小李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单来说,上面第一条是举证责任倒置,打个比方,如果小李再买了个电视机后发现有问题,以前是要由消费者送去相关机构检验,现在是要由经营者送去相关机构检验,第二条是‘退一赔三’。这些都给经营者上了‘紧箍’。”林仕杰说,除了处罚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还会记入海口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消费者网购更顺心

  林仕杰说,随着网购的兴起,网购人群不断扩大,“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网购平台“先行赔付”等。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海口市民郑先生在2014年8月给女朋友网购了一款照相机,但收到照相机经过试用后,发现并没有介绍的好用,他在第二天就向网店要求退货。“店家没怎么拒绝,就让我把照相机寄回去,很快就把钱退回来了。”郑先生说。

  林仕杰说,从2014年4月至年底,海口工商部门共收到涉及网购、电商方面的投诉共有37件,包括网购商品质量、商品与介绍不符等方面,办结34件。这37件网购方面投诉其中涉及“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为9件,已全部办结。

  海口工商2014年受理投诉5267件 办结率100%挽回损失逾千万元

  南海网海口3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高鹏)3月11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工商局获悉,2014年海口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5267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20.48万元。

  据了解,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类前四位分别是:交通工具810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与汽车服务质量,电动车质量出现爆胎、按钮损坏、按制器、加速器失灵、电池发胀等问题);通讯产品540件(手机出现:屏幕开裂、触摸不灵敏、无法接听等质量问题,不履行三包义务及存在误导宣传等);服装、鞋帽449件(皮鞋开胶破损、衣服脱色脱线变形破损起球以及气味刺鼻、服装维修退换未按约定时间履行支付);家居用品346件(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不履行三包义务、不兑现退换货承诺等)。

  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类前四位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共239件(优惠幅度与实际宣传不符,餐饮店无证照经营,菜单价格低标高结,退房时间,酒店周边噪音影响住宿等;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225件(售后多次维修未能解决问题,未按承诺时间交付维修商品,商家不履行三包等);美容、美发、洗浴服务154件(会员卡使用与承诺优惠不符、预付款纠纷、美容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等);交通运输服务152件(快递、物流损坏或丢失货物、航空公司退改签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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