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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向公众征询意见

移动版    时间:2021-03-27 11:03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向公众征询意见
电动车如何管?等你提意见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向公众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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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报海口3月26日讯(记者 尤梦瑜)3月24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日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条例(草案)》正式面向公众征询意见,公众可于今年4月15日前通过多种渠道提出意见建议。

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省人大已将《条例(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公众可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海南人大月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阅读《条例(草案)》全文。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在海南人大网提出意见建议或发送意见建议至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传真):65226812。

除上述省人大官方渠道外,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众也可于海南日报客户端、海南日报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新海南客户端及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及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南国都市报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的《条例(草案)》全文稿件后提出意见建议。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我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目前我省保有量约300万辆,呈逐年上涨趋势,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也伴随出现不少问题。2019年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后,仍有大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售卖和上路行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难题。

“当前,上位法中涉及电动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且省级没有关于电动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导致生产销售和道路通行监管无法可依,各市县实施监管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电动车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人大立法工作安排和公安部交管局相关工作要求,省公安厅自2018年启动该项目,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已经过初审的《条例(草案)》共60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通行和停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通过法规条例,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生产销售源头管理,明确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电动车的安全综合管理,强化便民服务与保障措施,实施过渡期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提升城市交通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符合自贸港发展需求的现代化城市交通体系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

草案点击

关键词生产和销售

买到不合规电动车可要求退换货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关键词登记

购车后15天内须申请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不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关键词号牌

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关键词过渡

已购超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键词载人

电动车搭载6岁以下儿童应使用安全座椅

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文字整理/陈卓斌制图/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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