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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5类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移动版    时间:2015-03-16 16:03

  《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出台5类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难以维持生活,可领不超过3个月生活救助

  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以及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符合有关条件,均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月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备受老百姓关注的《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出台。该《办法》对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申请受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南国都市报记者 徐善应

  焦点1

  救助对象包括:火灾、车祸、重病等五类情况

  《办法》对临时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一)因突发火灾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焦点2

  救助标准和次数:一年内同一事由原则只申请一次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

  根据《办法》,因突发火灾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生产、生活必需品购置救助和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

  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

  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

  焦点3

  救助方式:发临时救助金、发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根据《办法》,救助方式包含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须在《海南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备注栏写明具体原因)。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放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对非户籍申请人,要及时与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在给予必要的临时救助后,予以转介。

  焦点4

  审核审批:情况紧急乡镇政府及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根据《办法》,一般程序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应急型救助原则上不组织民主评议,支出型救助原则上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意见。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救助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需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紧急程序方面,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焦点5

  如何申请受理?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海南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突发事件的证明材料,市、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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