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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五岁孩童幼儿园意外摔伤 校方被判负全责

移动版    时间:2015-03-16 16:04

  南海网海口12月2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实习生 谷孟云 通讯员 林玥希 庄梦婷)五岁孩童阿宏在幼儿园进行课外活动时意外从运动器械上掉落摔伤严重骨折,其父母单方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校方垫付部分医疗费后,以已购买校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为由不予理会。12月2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阿宏父母遂以侵权责任纠纷诉至海口琼山法院,请求校方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2013年6月6日,阿宏在进行课外活动时在校园内摔倒受伤,后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于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6月25日住院19天,共花费医疗费9627.12元。阿宏在海口市中医医院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于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10月11日住院98天,共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

  海口市某幼儿园为阿宏支付了医疗费9000元及各项费用2.8万元,合计3.7万元。海口市某幼儿园向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两者之间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阿宏受伤后第三人已支付海口市某幼儿园理赔款1.9万元。阿宏通过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阿宏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海口市某幼儿园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7.3万余元。

  单方委托鉴定无效应重新鉴定

  阿宏单方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阿宏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无法作为审判依据,为了程序公正,本案在经三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重新委托了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左上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校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习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阿宏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摔倒受伤。海口市某幼儿园虽辩称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是没有提供录像等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中幼儿园应当对受伤孩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损害时,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阿宏主张的交通费中因未能提交任何正式票据作为证据证明交通费的发生,依法是无法支持的。

  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促调解

  本案中幼儿园已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其可以充分了解案情对责任分配进行评估,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原告的直接理赔和避免当事人的二次诉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了由幼儿园支付1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91716元给原告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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