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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拟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移动版    时间:2015-03-16 16:42

  《海口市消防条例》提交审议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南岛晚报记者刘伟 实习生赵延川

  《海口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将提交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对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消防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在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违反条例规定,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违反条例未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责令限期建立;逾期仍未建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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