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行贿8位国家工作人员获刑18年
人民网南昌6月16日电(肖成)近日,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行贿、诈骗案,被告人范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江西省某农业科技公司董事长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虚假资料通过农机产品定型鉴定和推广鉴定,然后使该公司的农机产品进入《江西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最终致使该公司获取国家农机补贴计人民币1306.024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江西省农机局局长黄某某、省农机鉴定站站长肖某某、省农机鉴定站一室主任任某某、新余市农业局助理调研员汤某某、新余市第四纪工委书记符某某、新余市渝水区农机局林某某、分宜县农业局局长余某某、分宜县农机局局长牛某八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55.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江西省某农业科技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章某与符某某、汤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商议通过养殖户骗取国家农机补贴,具体业务由章某与养殖户廖某某、陈某某等人联系。即在养殖户已自主购买、自主生产的农机上贴上该公司的商标或将没有实际销售的该公司产品,存放在养殖户处,伪装成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然后,该公司与养殖户签订虚假的农机销售合同,再由养殖户填写农机补贴申请表,并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农机补贴协议,该公司与养殖户、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填写农机购置证明表,该公司利用这些签订或填写的虚假材料向国家申报补贴,国家将补贴直接下拨给该公司,共非法获得农机补贴148.5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八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55.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计人民币148.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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