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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道路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

移动版    时间:2015-03-18 16:36

  我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保险限额不低于40万元

  本报海口8月19日讯(记者侯小健)为发挥责任保险对运输经营风险的保障作用,我省从今年8月起全面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以有效解决事故预防机制缺失、重特大事故保障能力不足、保险产品服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全力打造“平安交通”。这是记者从省道路运输局获悉的。

  该局客运科有关负责人称,凡经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含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在投保范围内。

  我省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明确了保险责任限额:即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损失部分的限额,由运输经营者根据运输货物实际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省道路运输局有关负责人称,统一实施责任保险,建立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机制,目的是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事故预防和抗风险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化解道路客运经营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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