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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鼓励加快地下空间开发 商业使用权不超40年

移动版    时间:2015-03-18 16:44

  本报海口8月30日讯(记者张中宝实习生陈舒逸)目前海口地下空间存在开发缺乏统一规划、产权不清、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而随着今年9月1日《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这些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地下空间价值越来越大

  据介绍,公共用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辖区内市政道路、广场和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

  目前,海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类型与服务功能方面,相对单一,以车库为主要类型,商业、服务业、交通等仅有一定比例,作为城市服务功能有所欠缺;在形态与布局方面,空间布局独立分散,互相之间缺乏连通,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缺少有机的联系。

  《办法》的实施,通过明确规范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等问题,促进地下空间得到系统、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推动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拓展、提升城市功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因此,该《办法》建议,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城市必须走向地表、地上和地下结合的立体化、综合化发展道路,形成立体空间网络,并采取更为灵活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到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与经营,拓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模式。

  商用地下工程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据介绍,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国内许多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在数量方面,地下空间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开发规模较小,地下空间开发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不同功能的地下工程建设之间没有明晰的层次安排,各建设主体按照自己需要自行建设的各种地下城市基础设施之间缺乏整体性,综合效益不明显。

  为此,该《办法》规定,地下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地下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地上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须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设施,除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业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不超40年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有如下方式:人防工程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用工程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用工程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的,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地下),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40年。

  鼓励社会资金加快地下空间开发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经确权登记,可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建设使用权的地下空间上建造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人防工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将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转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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