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服务”走进海口攀丹社区 提供婚姻咨询
本报第15期“送服务进社区”活动前日走进海口攀丹社区
琼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接受居民咨询时表示
在校学生所获补助金 办低保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前日上午,本报第15期“送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海口攀丹小学门口举行。在两个小时的活动时间里,本报组织的医生、律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志愿者,和琼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一起,把各种免费服务送到攀丹社区。在活动现场,多位社区居民对本报的活动赞不绝口。
记者 刘泽飞 刘江浩/文 崔晓/图
“人户分离”者应在
户籍所在地办低保
市民王先生一直都非常关注本报的“送服务进社区”活动。9月3日早上,王先生早早便来到活动现场等候。
据王先生介绍,因为家里经济困难,前些日子,他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了低保申请。王先生担心在家庭收入审核时会通不过。“我儿子目前在海南大学读大二,因为家里困难,他在学校争取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助金,不知道我儿子在学校获得的补助金会不会算在家庭收入里面。”王先生说。
对此,琼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邓富育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为解决在校学生上学困难的问题,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还包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我大儿子在深圳工作,户口也迁过去了。从2004年开始,因为一些矛盾,我大儿子一直没跟我们来往,我如果申请低保,大儿子的收入也要算在家庭总收入里吗?”居民林大爷带来的问题,也与家庭收入有关。对此,邓富育解释说,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不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不论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收入,都需要计入家庭总收入,所以,如果林大爷要申请低保,其大儿子的收入也是需要计入家庭总收入的。
居民许先生问:“这两年海口市的低保标准提高了不少,低保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的?”邓富育告诉许先生,低保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考虑了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及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的衔接等因素后制定的。
居民赵先生表示,他目前居住在琼山区,可他的户口却一直在龙华区,他不知道该去哪里申请低保。邓富育告诉赵先生,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在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低保。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收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居民何女士问:“申请低保需提交哪些材料?”邓富育回答说:“有工作单位且集中居住单位宿舍区的困难职工,由本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城镇居民及分散居住在社区里的困难职工,由本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除了要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外,还需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在前日上午的活动现场,对于社区居民关于低保的各种疑问,邓富育都一一详细地给予解答。
免费诊疗服务
追捧热度不减
自本报“送服务进社区”活动启动以来,在每一期的活动中,免费诊疗服务都是最受欢迎的服务内容之一。在前日上午的活动中,来自海南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的医生们刚穿好白大褂,便有不少居民在医疗服务台前排起了长队,免费诊疗服务仍保持着受追捧的势头。活动开始后,董女士便带着17岁的女儿小徐,来到了中医科宁医生的服务台前咨询。
董女士介绍,从去年9月起,原本聪明伶俐的小徐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开始喜欢睡懒觉、记忆力明显减退、学习成绩下降。“我带她到医院看过,但一直找不到病因。”宁医生经过诊断认为,小徐主要是因为肝肾阴虚导致的轻微痫症。宁医生现场给小徐开了两副滋补肝肾、安神的药方,并且叮嘱董女士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细心照顾小徐,尤其要注意防止小徐因为情绪波动太大而导致病症发作,一旦发现小徐病情有加重的迹象,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今年32岁的黄女士,自去年婚姻遭遇挫折后,心情一直不好。她最近除了心情抑郁外,还伴有心悸头眩、心烦易怒、潮热盗汗等症状,睡眠质量也大不如前,很多时候胃口很差。“所谓‘一有拂郁,诸病生焉,古人身诸病,多生于郁’,你患有眩晕、心悸、少寐等症状,这是由于长期心情抑郁所致。”宁医生给她开了几个滋阴清热、安神解郁的方子。宁医生说,对于她的这些症状,保持一种好的心情比服药更为重要。拿着处方,黄女士对宁医生竖起了大拇指。黄女士一扫来之前的抑郁,她笑着告诉记者,回去之后,一定会按照医生的叮嘱好好调养身体。
前日上午的活动结束中,董女士、黄女士和其他社区居民,对免费诊疗服务赞不绝口。
被单位违法除名,员工如何维权?
2004年10月14日,胡女士被某测试中心聘用为销售人员。2005年1月25日,该测试中心与胡女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该测试中心与胡女士续签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今年2月16日,该测试中心制定了《职工管理制度》,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除名处理:1.员工在录用时虚报学历或捏造谎报个人信息等;2.存在直接或间接帮助其他公司聘用本公司员工的行为;3.屡教不改,仍坚持对上级下达的工作安排拒不执行者。
今年3月20日,该测试中心以胡女士不具备大专学历、介绍本单位职工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及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依据该单位《职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胡女士做出了除名的决定,并将《除名决定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胡女士。胡女士对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她认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冲突,单位对她作出的除名决定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胡女士向律师表示,她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这是一起除名的劳动争议案件,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测试中心能否以胡女士不具备大专学历、介绍本单位职工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及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其做出除名的决定。
王飞雄律师说,胡女士或其他市民遇到这类问题时,首先需要认真仔细了解除名的含义:“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国务院下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对职工做出除名处理决定应具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和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三十天这三个基本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而是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代替法律法规,那就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王飞雄称,如果胡女士有证据证明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不恰当的理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那么她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胡女士可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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